杨小姐是某软件公司的职员。去年底,杨小姐怀孕了。4个月后,公司对其绩效考核工资核减了1000多元,理由是其绩效考核成绩不及格。杨小姐为索要工资差额与公司发生纠纷并最终诉至法院。
降低孕期女职工的报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沈丹丹法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被安排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在医务部门开具证明的情况下减轻劳动量或安排从事其他劳动。
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因此降低工资,是不对的。
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进行的工作岗位的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
如果是因为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的变更的,则需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作为支撑。
